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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克在中国打赢侵权官司

2007-8-22 18:18:20| 点击:63 | 评论:0 | 专栏:时事新闻
相关标签: 耐克,中国,侵权,官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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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鞋业巨头耐克(Nike)在与中国两家制鞋企业和一家法国在中国超市的侵权官司中获胜。
 
据美联社报道,这些公司被指非法使用了“飞人乔丹”(Air Jordan)标志。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要求向耐克赔偿35万元人民币(下同,7万新元),用于弥补耐克图形遭拷贝。

耐克公司在上海欧尚超市公司下属三家门店,发现由晋江龙之步鞋业公司和晋江康威鞋业公司生产的球鞋印有“飞人乔丹”图形商标,随后分别将这两家鞋业公司连同欧尚超市告上法庭。

据《东方早报》报道,前天,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,在媒体刊登声明,同时,欧尚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、两鞋业公司分别赔偿10万元和9万元。

“单手灌篮人物图形商标”是美国耐克公司“飞人乔丹”系列运动鞋独有的标志,1993年5月,耐克公司向中国商标局注册了这一图形商标。

今年1月,耐克公司在上海欧尚超市中原店、闵行店和长阳店购得球鞋四双,上面印有“飞人乔丹”图形商标,分别由晋江龙之步鞋业公司和晋江康威鞋业公司生产。

今年2月2日,耐克公司向欧尚超市发出律师函,告知超市下属三家门店陈列并销售侵犯“飞人乔丹”图形商标的球鞋,要求停止销售并封存侵权商品、提供这些商品的进货和销售记录等数据。

但到当月月底,耐克公司发现在欧尚中原店和长阳店内,仍有侵权球鞋出售。今年5月,耐克公司向市二中院递交诉状,要求欧尚超市和龙之步鞋业、康威鞋业停止侵权,并连带赔偿50万元。

但欧尚超市辩称,对自己销售的球鞋属于侵权产品并不知情,且自己已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来源的合法性,所以不应承担责任。
龙之步公司和康威公司则辩称,耐克公司的商标是普通商标,而在接到耐克公司的律师函后,两公司均已将相关商品撤下货架,“因此,耐克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。”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,龙之步和康威两公司生产的球鞋上所印的单手灌篮人物图形,与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图形基本相同,两被告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。而欧尚超市未经权利人许可,销售侵权商品,同样构成侵权。据此,市二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一位法庭官员在电话中证实了上述报道,该不愿提供姓名的官员说,还不知道当地公司是否提出上诉,他也没有提供其它的信息。

根据较早的报道,耐克要求100万元的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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